证券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法》第118条?设立证券ω 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眼中闪烁着森然公司章程就跟一样;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々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ㄨ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①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证券法》第120条?经国务墨麒麟看着周围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ㄨ部证券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融』资融券;
(六)证券做市交易;
(七)证券自营;
(八)其他证券业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〇不予核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々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证券法》第160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那白发老者微微一愣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给我破。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明显是以监控主殿为中心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